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勘察设计资质乙级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勘察设计资质乙级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勘察设计资质乙级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和设计工作的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乙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装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六)近一年内承担过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及成果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勘察设计资质乙级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七条 勘察设计资质乙级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乙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重新颁发勘察设计资质乙级证书;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勘察设计资质乙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资质乙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勘察设计资质乙级企业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和设计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勘察设计资质乙级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勘察设计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