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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市场主体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15 21:46:47 本文标签:市场主体 黑名单 北京 建筑 责任 管理 办法 

北京建筑市场主体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本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与建筑活动相关的其他责任主体。

二、黑名单的确定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

1.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2. 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

3.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4. 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5.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6.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其他信用黑名单的;

7. 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受到以下限制:

1.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本市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

2. 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3. 已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将被暂停或撤销;

4. 已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将被暂停或撤销;

5. 在政府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三、黑名单的管理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主体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名单及其违法违规行为。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后,经审查合格后可从黑名单中移除。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拒绝接受处理或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任主体,依法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予以惩处。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建筑市场主体责任主体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