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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压覆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16 09:47:00 本文标签:矿产 压覆 资质 管理 办法 

矿产压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压覆审批管理,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类建设项目中涉及矿产资源压覆的审批管理活动。矿产资源压覆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原有已知或潜在的矿产地被覆盖或影响其开采利用的情形。

第三条 矿产压覆资质管理办法旨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申请流程,确保建设项目与矿产资源保护之间的平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矿产压覆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地质调查和评估工作,以确定是否涉及已知或潜在的矿产地。

第七条 对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地质调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则需说明理由并退回修改。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被压覆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矿产资源影响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