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二级资质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在管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资质物业公司是指按照《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福州市二级资质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二级资质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和修订福州市二级资质物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
2. 对申请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审核;
3. 对已取得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5. 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三章 物业服务要求
第六条 二级资质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服务质量要求:
1.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达到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问题和建议。
5.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6.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推广绿色物业管理理念,倡导节能减排、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定期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二级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九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 未按要求提供合格的服务;
2.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行为;
3.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4.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市住建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整改:要求违规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存在问题,并提交整改报告。
2. 罚款: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处以一定金额罚款。
3. 暂停或撤销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许可资格: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要求时可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许可资格;若再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则可撤销其业务许可资格。
4. 公开通报批评:通过官方渠道对外公布违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5.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民事赔偿责任: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