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资质的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及其资质管理。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是指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而进行的各类规划、勘查、设计、评估等活动。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申请
第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装备;
(四)具备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力量证明材料;
(四)设备和技术装备清单;
(五)业绩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承诺书。
第三章 资质评审与颁发
第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业绩情况、管理水平等。
第七条 经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要求。
第四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持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伪造或涂改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