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公路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公路测绘市场秩序,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公路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路测绘资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公路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公路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公路测绘资质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二)有从事公路测绘活动的经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路测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技术装备清单等。
第三章 资质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福建省公路测绘资质证书》。
第八条 公路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福建省公路测绘资质证书》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公路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公路测绘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公路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福建省公路测绘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