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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6-01-19 16:03:44 本文标签:矿井 设计 资质 管理 规定 

矿井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设计资质管理,规范矿井设计市场秩序,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矿井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矿井设计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条件

第四条 矿井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 有与承担矿井设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 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项大型矿井的设计项目;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乙级资质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有与承担矿井设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 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项中型矿井的设计项目;

5. 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丙级资质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 有与承担矿井设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 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项小型矿井的设计项目;

5. 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矿井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复印件;

4.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 近三年内完成的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矿井设计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持有《矿井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矿井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延续;不合格者,则不予延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矿井设计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矿井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