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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动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2 08:16:39 本文标签:北京市 不动产 测绘 资质 管理 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测绘活动,确保不动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测绘活动的资质管理。不动产测绘是指为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等提供专业测量和相关技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本市不动产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不动产测绘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不动产测绘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不动产测绘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服务能力要求。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不动产测绘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设备清单及技术能力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可以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重新进行审核。

第四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当加强对本市不动产测绘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不动产测绘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涂改或转让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