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施工许可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施工许可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资金安排证明材料;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六)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具体措施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开工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四章 施工过程监管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