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行业的管理,规范人防设计乙级资质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 人防设计乙级资质是指具备承担相应规模的人防工程设计任务能力的企业或单位所获得的资格认定。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北京市人防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少于5名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具备与人防工程设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北京市人防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装备清单及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五)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颁发《北京市人防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持有北京市人防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可以在本市范围内承接相应规模的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第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或单位可以申请延续。延续手续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在取得资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