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市乙级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由包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证书,从事相应等级测绘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包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变更
第五条 申请乙级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乙级测绘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装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包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向包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包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乙级测绘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包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擅自从事相应等级测绘活动的,由包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包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包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乙级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