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测绘成果质量,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活动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三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海南省测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测绘资质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符合要求的,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四)技术评审合格的,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资质证书》。
第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 测绘质量管理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其提供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成果,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或者重新提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