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资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等管理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企业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变更
第四条 房屋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注册资本、人员配置、技术装备等方面的要求。具体标准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未获准延续的,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七条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住建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信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 资质监管
第八条 省住建厅定期组织对全省房屋建筑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人员配置、技术装备、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省住建厅将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提供有效线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以欺骗手段取得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