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优工程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资质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申请省优工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省优工程资质是指对工程质量达到省级标准的工程项目进行认定和授予的资格。
第三条 省优工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省优工程资质的申报受理、初审、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省优工程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近五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优工程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四)近三年承担过的工程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七条 省优工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打分,并提出推荐意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并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
第九条 对于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正式授予其省优工程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省优工程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各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得省优工程资质单位和个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省优工程资质,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获得省优工程资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省优工程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