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企业资质维护管理,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建筑项目的承揽与施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资质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的从事建筑活动所需的各类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等。
第二章 资质维护要求
第四条 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的申请、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对于已取得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建筑企业在取得新的资质证书后,应及时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报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年检或换证工作。
第六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住建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第三章 资质维护管理
第七条 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企业的资质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 对企业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请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4.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5. 及时处理企业在资质维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对辖区内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2. 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3. 协助市住建委做好企业年检及换证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市住建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改正: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3. 降低或吊销资质: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拒不改正的企业,将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4. 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市住建委举报。市住建委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