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取得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资质动态监管及考核,是指对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条件、业绩、信用、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的过程。
第二章 监管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 动态监管与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资质条件:包括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等;
(二)企业业绩:包括已完成的项目数量、质量、安全情况等;
(三)企业信用:包括合同履约情况、社会评价等;
(四)企业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 监管与考核程序
第五条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劳务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实施定期检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务企业采取差异化检查方式,确保检查覆盖面和效果。
第七条 建立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并分析各方面的数据资料,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定期公布结果。对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条 对于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在政府招标项目中优先考虑;对于被评为良好的单位给予鼓励支持;对于被评为合格的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建筑劳务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