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功能完好,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维护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 维护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检查与加固;设备设施检修与更换;通风、照明系统保养;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警报设施测试与保养;防水、排水系统的检查与维修等。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于重要的人防工程,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加固或改造措施。
第四章 维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使用者付费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人防工程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则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