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桥梁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娄底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桥梁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是指对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和调整的过程。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资质条件、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五条 企业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证书等。
第六条 人员配备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情况。
第七条 设备设施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结果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安全事故的处理与预防措施等。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条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实施道路桥梁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具体监管方式如下:
1.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 不定期抽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3. 日常巡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4.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并接受举报投诉。
5. 技术审查:邀请专家对特定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评估。
6. 资质升级与降级:根据检查结果对企业资质等级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十一条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详细的监管计划,并提前通知被监管企业。被监管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应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并做好记录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及时向被监管企业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被监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需向检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企业资质等级作出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资质动态监管的企业,将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承接新项目资格直至吊销其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 对于在资质动态监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中长期跟踪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