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市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黑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黑河市自然资源局是负责全市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测绘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黑河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装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六)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文本;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黑河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测绘资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测绘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资质证书》。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报黑河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黑河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黑河市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黑河市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