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鹰潭市消防工程施工市场的规范管理,确保消防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鹰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鹰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维修等业务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消防施工资质是指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从事消防工程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消防施工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记录;
(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关于消防工程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消防施工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颁发相应的消防施工资质证书;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持有消防施工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持有消防施工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九条 持有消防施工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取消其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消防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企业或单位可以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将被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消防施工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企业或单位应当及时向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企业或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