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钻探劳务市场,保障钻探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钻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钻探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福建省钻探劳务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监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钻探劳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
2. 拥有与所从事的钻探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 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
4.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钻探劳务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
2. 掌握与所从事的钻探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3. 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 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钻探劳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机构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钻探劳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等级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对钻探劳务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钻探劳务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在资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