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黔西南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及其资质管理。
第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施工业务。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全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负责施工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
(四)负责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名单。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三)具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黔西南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技术装备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注册建造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如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可延长五年有效期;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延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或涂改资质证书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而擅自从事相应等级工程施工业务的行为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