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取得消防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消防二级资质的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消防二级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三)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消防二级资质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文本;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报告或评估报告。服务报告或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是否达标;
(三)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等。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三)暂停或者撤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消防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