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人防监理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近三年内累计完成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监理业绩;
4. 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人防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5. 具有人防工程监理业绩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且均具有高级职称。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近三年内累计完成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监理业绩;
4.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人防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5. 具有人防工程监理业绩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且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近三年内累计完成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监理业绩;
4.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人防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5. 具有人防工程监理业绩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1人,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八条 监理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在有效期内可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人防工程项目。取得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后分别可承接甲级、乙级、丙级及以下等级的人防工程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 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4. 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5. 近三年内完成的人防工程项目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相应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市两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和技术评估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