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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认定及管理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6-01-31 17:10:21 本文标签: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 方案 编制 资质 单位 认定 管理 相关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认定及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的认定、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四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拥有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单位应向省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设备和设施清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持证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发证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并对其编制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 持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持证单位应当定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业务开展情况、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信息。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持证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持证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