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建设的管理,规范加油站建设行为,保障加油站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加油站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项目。
第三条 加油站建设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加油站建设项目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加油站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环境保护措施;
(六)其他依法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及评估报告;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加油站建设项目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通知其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加油站建设项目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换发新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加油站建设项目资质证书》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加油站建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