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公园设计市场的规范管理,提升公园设计质量,保障公园设计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从事公园设计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园林景观设计、绿化工程设计、生态修复设计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动态考核的方式,对公园设计企业的资质进行持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在福建省内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园设计企业及个人。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能力:评估企业或个人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技术水平:考察企业或个人的技术团队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 服务质量:评价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 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5. 社会责任:考察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应有的社会责任。
第三章 动态考核机制
第六条 动态考核采用年度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审核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根据需要随时开展。
第七条 年度审核主要通过提交相关材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则可能采取突击检查的形式。
第八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或个人,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其在福建省内的从业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竞争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中长期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