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黔东南州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秩序,提升规划设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黔东南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黔东南州内所有规划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规划设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城乡规划、景观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各类专业设计机构。
第三条 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规划设计资质的申报受理、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设计规划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并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申请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
4. 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将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六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为最高级别,主要面向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型设计机构;乙级资质面向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项目经验的设计机构;丙级资质面向刚刚起步的小型设计机构或个人工作室。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持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规模的设计项目,并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复审,并根据其业绩表现调整其资质等级。对于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单位可予以晋升;对于违反规定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则可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格。
第九条 设计规划单位在从事规划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特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甚至吊销其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于举报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