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规范勘察资质增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增加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勘察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在原有资质基础上增加新的专业类别或等级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增项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已取得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2. 具有与拟增项专业类别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3. 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 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增项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勘察资质增项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原有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复印件;
4. 拟增项专业类别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 拟增项专业类别的主要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 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7. 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新的资质证书;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资质增项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