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防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消防设施、器材安装、调试、检测等施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水源,并保证其水量充足。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合理布置临时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其畅通无阻。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性检查和服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拍照录像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