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竹山县劳务市场的秩序,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竹山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竹山县范围内所有从事劳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劳务企业”)。
第三条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务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劳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向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资质认定。
第五条 劳务企业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劳务人员基本情况表;
4. 劳务合同文本;
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劳务企业,予以颁发《竹山县劳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竹山县劳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者未通过换证审核的,《竹山县劳务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劳务资质管理
第八条 劳务企业在取得《竹山县劳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劳务活动。未取得《竹山县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与劳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对持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持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竹山地区劳务市场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