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建筑劳务市场的秩序,保障建筑劳务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及使用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筑劳务资质证书是企业或个人合法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的统一管理,包括申请、审核、发放、变更、注销等环节。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4. 无不良信用记录;
5.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审查通过后,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复审;
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通过后,颁发建筑劳务资质证书。
第六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建筑劳务资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 设备和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 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七条 建筑劳务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工程任务。超出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任务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九条 建筑劳务企业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建筑劳务资质证书,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建筑劳务企业或个人在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企业或个人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合并、分立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十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或个人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借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修订后的具体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