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竖井施工行业的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竖井施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竖井施工行业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矿山竖井、隧道竖井、建筑竖井等。
第三条 竖井施工行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评标标准等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清晰明了。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等主要内容。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反映投标人的实际能力和履约能力。
第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和宣读各投标人的名称、报价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有效投标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给其本人或原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则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