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案号:(2023)某民初字第1234号
审理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日期:2023年6月15日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劳务挂靠资质合同》,约定原告挂靠被告的建筑资质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详细列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争议,主要集中在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三、法院审理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法院认为:
1.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确实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项目,并提供了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和支付请求;
2.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
3. 关于工程质量验收问题,原告提交了部分验收报告作为证据,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4.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
四、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 被告需赔偿因工程质量争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3. 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务挂靠资质合同》中未完成的部分条款;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判决依据与法律适用
本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部分成立,依法支持其合理诉求。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遵照本判决执行,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合作行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