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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监理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2-14 18:27:07 本文标签:监督管理 黄山市 监理 

黄山市监理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监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县住建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继续教育管理。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工程监理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业活动。

第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九条 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三)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未按照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五)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报告;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执业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主要岗位职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监理;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