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活动的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活动的开展,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消防活动资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公开、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从事消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资质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资质审核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备设施状况、服务质量等。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资质审核机关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消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证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审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