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助航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助航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助航设备维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助航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导航雷达、自动识别系统(AIS)、甚高频通信设备(VHF)、灯光信号装置等。
第三条 从事助航设备维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从事助航设备维护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
3.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4. 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检测、维修工具和设备;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从事助航设备维护工作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2. 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3. 无不良从业记录;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助航设备维护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技术力量证明、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已经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检,并在年检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未通过年检或者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单位和个人,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 维护要求
第九条 从事助航设备维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并遵守以下要求:
1. 定期对助航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记录;
3. 对于不能修复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安全航行;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被要求限期整改;
2. 暂停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3. 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