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宁德市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生产与安装
1.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对其制造的电梯产品质量负责。制造单位应确保所生产的电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施工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使用与维护保养
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记录应真实准确,并保存至少四年以备查阅。
四、检验检测
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2.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工作,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宁德市电梯设备监管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