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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26-02-19 18:03:33 本文标签:企业信用 福州市 建筑业 

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对企业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市场行为:包括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等方面。

(二)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四)合同履约:包括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及纠纷处理等。

(五)社会信誉:包括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第五条 信用评价标准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要求制定,并适时调整。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通过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招投标、资质升级等重要决策依据之一。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九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不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二)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措施,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对于在信用综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