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内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等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三)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四)市场行为规范性;
(五)信用评价情况;
(六)其他依法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向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六条 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主要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由省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第七条 日常检查应涵盖企业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工程质量控制情况等方面。专项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特定问题或领域开展。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程质量控制不力的;
(五)市场行为不规范的;
(六)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
第九条 对于情节轻微的问题,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问题,则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