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工程设计等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申请
第四条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等因素,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技术能力,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和良好的业绩记录。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一定的项目经验和良好的业绩记录。
第八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具有一定的项目经验和良好的业绩记录。
第三章 资质审批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和定期复审。未通过年度检查或定期复审的企业将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被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时(如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及时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撤销其证书,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