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料场的设计与建设,确保其合理、安全、环保,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砂石料场的设计资质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砂石料场设计资质是指从事砂石料场设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能力、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砂石料场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料场设计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砂石料场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3. 制定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4. 具备良好的业绩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
4. 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 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砂石料场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砂石料场的设计工作,并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持证单位或个人的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擅自从事砂石料场设计活动的行为,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持证单位或个人未能及时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砂石料场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