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淀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秩序,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处罚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淀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处罚范围
1.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2.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3.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4. 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5. 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质量控制活动的行为;
6. 未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行为;
7.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三、处罚措施
1. 对于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具体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
2.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3.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
1.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调查结束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及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4.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
5.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监督与管理
1.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情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适当奖励。
3.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