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地区受电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受电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用户自建变电站、配电室、电缆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同时,施工单位还需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从事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质申请。
第八条 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安全管理体系等。
第九条 经审核合格后,由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审核。
第四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并接受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对持证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在受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