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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规定

发布日期:2026-02-23 10:10:31 本文标签:测绘 成果 质量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本规定所称的测绘成果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和技术手段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监督检验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章 监督检验范围

第六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地形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等各类测绘成果。

第七条 对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涉及的测绘成果,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检验程序

第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监督检验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九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确保不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对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测绘成果,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