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承包行业的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建设承包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学校建设承包行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建设承包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投标保证金等相关内容,并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后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其本人。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九条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投标前向招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投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拟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串通投标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四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约定质量保证期及相关责任承担方式。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