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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丹东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7 10:40:44 本文标签:燃气经营许可证 

关于开展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许可证换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材料审查要求

申请燃气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4.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三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供,且报告的结论应为:安全条件符合运行要求。管道供气企业的评价范围应包括燃气场站及输配管道;

(2)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的要求,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在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3)《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报告》应满足辽宁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并在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二、现场核查方式

市级燃气管理部门聘请省级燃气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成燃气经营许可换发审查小组,实地对申请燃气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内页进行审查,瓶装燃气企业按照辽宁省燃气专班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达标规范相关要求》九类103条进项审查。结合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对合格企业予以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合格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或停止经营。

三、材料报送方式

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工作,确定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后,统一报送。

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s://zjw.dandong.gov.cn/html/DDZJJ/202603/0177492733860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