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广州金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案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6〕第7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广州金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91440101MA59RUEB2H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刘*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东津新区住建局在物业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广州金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荟物业)在未完成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情况下,擅自撤离其服务的“奥园东麓晴川”小区,停止物业服务、未退回业主已缴纳2025年11月至2026年8月物业服务费和业主装修押金。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仍未决定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到期终止合同的除外。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资料;(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三)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四)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五)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六)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七)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广州金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7日内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8万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6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604/t20260407_398388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