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市政府关于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支持好房子建设 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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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支持好房子建设 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8日
附件
关于支持好房子建设 促进房地产市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市政府关于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
(一)坚持“净地”出让。确保出让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出让前应完成土地平整,完善地块周边道路路网建设,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设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及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支付价款缴清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不低于50%的成交价款后,即可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支持盘活存量住宅用地。对因规划调整或企业经营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发的土地,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收购、置换或按规定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支持国企利用存量闲置土地,与民企联合开发,盘活闲置住宅用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转让公司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推动项目建设。
二、优化规划设计
(四)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鼓励建设地上停车楼或立体机械车库。停车楼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上立体机械车库按一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独立设置的非机动车车棚建筑面积按规范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五)支持住宅产品类型多样化。适度建设中低开发强度产品,对因风貌管控等需对建筑高度予以控制的区域,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容积率;鼓励开发适老、养老类产品,结合区域养老需求等情况,积极探索适老化改造路径,开发建设养老住宅;开展城市立体园林建筑示范工程试点,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着力打造适合我市的立体园林建筑示范项目。城市立体园林建筑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允许设置开敞式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空中花园和共享平台宜设置在建筑两端,设置高度不小于两个住宅自然层;建筑密度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进行计算;绿化应根据我市气候分区综合考虑植物的品类和配置,同时应满足荷载、防渗、抗风、养管等安全使用要求。
(六)增配邻里共享公共空间。为提升小区生活宜居度,在规划条件之外,额外配建快递收寄、便民零售、会客交流等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增配的邻里共享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0平方米/千户且单处不超过700平方米的,不计入容积率。建成后由开发建设企业自持,面向全体居民运营,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七)支持跨城市支路空间利用。允许城市支路两侧地块通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利用城市支路上下空间进行地块间连通,连通后主体功能为交通通道。连通部分应与相邻地块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城市支路应同步设计。土地尚未供应的,可将连通区域范围等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已经供应的,可申请地块间连通,并在工程设计方案中进一步深化明确连通设计相关内容。实施连通的地块原则上应为同一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不同的应协商一致。
(八)鼓励提升建筑立面品质。为提升建筑立面品质,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砖石、金属、陶板等耐久性高品质材料的,其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
(九)鼓励提供开敞空间。鼓励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库)、公厕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全天侯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划的前提下,按容积率给予增加建筑面积补偿,容积率在1.0-2.0(含)的,每提供1平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1.5平米;容积率在2.0(不含)-2.5(含)的,每提供1平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8平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10%。
(十)规范抬高地坪设计。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可进行场地抬高设计,抬高地坪以下、地面(城市道路地坪)以上的空间可用于车位、住宅储藏室、公共配套、市政配套、商业等用途,不计入建筑密度。其中:车位、住宅储藏室、市政公用设施、增设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商业、应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计入容积率。场地整体抬高应满足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公顷,原则上为紧邻城市道路的独立单元;抬高部分按照地上建筑的要求进行退线;设置不少于2个与城市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场地整体设计地坪相对城市道路地坪,抬高不大于7.5米。
(十一)鼓励建筑底层架空。建筑底层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非承重围护结构的,架空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部分的绿化空间不计入绿地率。
(十二)优化住宅空间利用。允许建设开放式阳台,开放式阳台按1/2计入容积率;每户住宅设备平台不大于两个,单个不大于3平方米。
(十三)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的住宅首层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宜采用通透性围墙,高度不宜大于1.6米;室外专有庭院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绿地率,不办理产权登记。
(十四)放宽住宅层高高度。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小于等于3.6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1.0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5.2米(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2米(3米+2.2米)且小于等于6.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多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十五)优化停车位设定比例。新建项目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面停车率不超过5%。
三、提高建筑品质
(十六)推广绿色低碳技术。新建高品质住宅应执行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引导建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稳步提高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十七)积极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及《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的相关规定,“好房子”项目新型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10%。
(十八)加快发展智能建造。深化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项目交付等全生命周期集成应用,促进BIM技术与装配式施工技术的融合,推广装配式技术与模块化建造工艺,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十九)实现住宅交付品质升级。严把住宅工程源头设计关,将隔声、防串味、防水等核心品质指标作为施工图审查要点;强化建材全程监管,严格落实进场验收制度;落实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前两阶段分户验收,强化结构尺寸、管线预留、有水房间蓄水、外墙淋水等关键部位工序核验;严格落实“业主预验房”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交付品质。
四、完善配套设施
(二十)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规框架下延伸服务边界,盘活小区公共空间,完善便民服务设施;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义务,规范开展定制化服务与个性化特约服务;健全衡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推动信用评级与招投标挂钩。
(二十一)鼓励社区服务提升。鼓励增加养老托育、社区食堂、休闲交往、体育健身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对公共服务设施办理不动产证,同时计入项目容积率;对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途。
五、强化政策支持
(二十二)优化施工建设管理。树牢“全生命周期超前服务”理念,开通绿色审批服务通道,在项目规划、建设等阶段,全面优化升级工程审批;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后,可提前开展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护、销售展示(样板间)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对落实“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等相关抑尘措施的“好房子”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区(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正常施工。
(二十三)实行单体工程单独验收、单栋规划核实、单栋办证。单体工程在已完工,符合质量、消防安全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水、电、气、暖、消防)的条件下,实行单栋规划核实、单独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二十四)推行竣工备案即交证。在申请规划核实的同时,同步准备新建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实行“并联推进”。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后,当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十五)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对于购买XXXX年X月X日后取得预售许可项目住房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支持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引进等购买自住住宅贷款额度与购买绿色建筑标准的自住住宅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最高贷款额度为144万元。
(二十六)未交付购房者落户办理。新建商品房(住宅)已封顶但未交付的,经开发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统一备案后,购房者可凭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资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落家庭户。
(二十七)保障未交付购房者子女入学。在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后,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幼儿选择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与常住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待遇;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照房屋所在地相对就近原则,确保购房家庭子女顺利入学;对采取购买存量商品房异地安置的征迁居民子女,如家庭户籍满足市区入学条件,可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常入学就读。
(二十八)调整商改居条件。对市区未开工的商业用地,申请办理“商改居”手续时,符合条件的由属地政府和管委会编制“商改居”调整论证报告,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自规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本实施意见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对项目规划建设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政府专题研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解决。措施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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