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楚贤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住新不罚字〔2026〕第3号),因无法直接联系你公司签收该文书,后联合你公司注册地物业公司人员前往注册地址送达,未发现你公司实际经营及相关人员,文书无法完成送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住新不罚字〔2026〕第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不予处罚决定书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4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zc/qtzdgkwj/gsgg/202604/t20260410_3985362.shtml



